說 | 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1年09月05日臺教技(四)字第1112302841號函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 | ||
(一)公告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至遲於111年10月2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 |||
(三)符合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
三、 | 檢送「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請實需同學逕行參閱計畫規定及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