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 旨: | 函知本校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作業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 | 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191299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為強化學習型兼任助理從事學習活動時有更充足保障,函知各大專院校應為學習型兼任助理辦理團體保險作業,109年度續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 ||
三、 | 旨揭團體保險適用對象及辦理原則如下: | ||
(一)符合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所載之學習範疇及原則,始得為學習型兼任助理。 | |||
(二)因保險申報無法追溯,以及團保件數成立之限制,故每月底前由人事室辦理次月起聘之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申報作業。 | |||
(三)另為避免影響學習型兼任助理權益,請務必於聘期開始前七日完成『計畫助理人員約用申請表』,俾利後續團體保險作業。 | |||
(四)為保護個人隱私,被保險人如需請領理賠給付者,得由個人逕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