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0224號函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 | ||
(一)學校公告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依學校作業期程,至遲於112年3月20日(星期一)下午4時30時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 |||
(三)符合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
三、 | 檢送「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問答集」各1份。 | ||
四、 | 案內相關問題,請逕洽生輔組業務承辦人:李錫勳先生,電話:02-2905-2054。 |